关于收养法

alimama | 2008.05.26 07:45:02 댓글: 0 조회: 817 추천: 0
지역中国 广东省 深圳市 분류법률 정보 https://life.moyiza.kr/law/116387
关于收养问题,我国《收养法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。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规定:
 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:
  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
  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;
  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无子女;
  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  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  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

 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
  收养孤儿、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,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。

  从以上法律规定,结合地震后出现的情况,有可能被收养的灾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,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:
  1、父母在地震中死亡或失踪的孤儿。
  2、父母在地震中伤残,无力抚养的儿童。
  对于第一种情况,可以先确定孤儿的监护人,包括孤儿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兄、姐,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,只有在上述人员不愿抚养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,才可以在社会上确定收养人。需要注意的是,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,须双方自愿。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,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。
  对于第二种情况,条件就更为严格。首先,无抚养能力的父母必须同意,然后要再满足第一种情况的送养条件,才能送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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